曹东勃:侯亮平被陷害,也只能认栽吗
文 | 曹东勃
侯亮平局长也阴沟里翻船了,栽在了他的发小蔡成功手里。这是热播剧《人民的名义》最近的剧情。剧中那位带主角光环、虎虎生威的反贪局长,在“打虎拍蝇”过程中突然躺枪。原因只是在一次同学聚会酒醉之后,被发小蔡成功拿了身份证去复印。结果,正是用这张身份证复印件,侯局长被开了一张他自己怎么也说不清楚的银行卡。
大家也许有过丢失证件的时候。证件之中,最重要者莫过于身份证。丢了身份证会有哪些影响,之前我们多少都听到过一些。侯亮平的身份证虽然不算被偷,显然也是被盗用,开卡居然不用本人亲自到场验明正身,如此巨大的BUG究竟是银行的过错还是制度的漏洞,且不去说。但是侯亮平的身份证复印件所复印的,毕竟是一张尚在有效期内的真·身份证。
我最近亲身经历的一桩奇事,倒是让我见识到了当下这个简政放权、大众创业的时代,身份证丢失造成的意外后果,也让我懂得了为什么身份证总是要正反面同时复印,为什么老婆平时一再唠叨叮嘱“身份证复印件一定不要随便给别人,一定要写明专项用途”。
▍一、以自污自证清白,这也行?
在本单位例行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过程中,通过搜索,发现有人冒用本人名义,在苏南某镇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登记机关为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时间为2016年12月12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使用的是本人名义,持股比例为100%。
事实上,我在2016年10月去南京出差时,曾不慎将身份证遗失在当地,回到上海发现后,即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了挂失登记。所挂失的身份证反面标示的有效期限为:20XX年3月X日到203X年3月X日。同时,我也立即补办了新身份证,新身份证反面标示的有效期限为:2016年10月X日到2036年10月X日。
也就是说,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法分子盗用和冒用本人身份证并伪造授权文件(笔迹完全伪造),到该镇进行了“注册登记”,其时间正是在身份证丢失之后,体现为注册所用身份证复印件的有效期为:20XX年3月X日到203X年3月X日。由于是盗用遗失身份证,因此注册材料中填写的有关本人的联系方式也都是假的。
在这个刷卡比刷脸重要、一切进入数目字管理的现代社会,让侯亮平蒙冤的那张银行卡是用他的真·身份证复印件“办”出来的,而让我莫名奇妙“被老板”的这个不法分子从一开始使用的就是我已经挂失作废的身份证。找谁说理呢?
为了一探究竟,我于2017年4月6日赴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调档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执勤民警做了一个小时的问询记录并开具了出警证明。随后,我将调档资料和出警证明提交给办理该公司注册登记的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该分局一位领导说,他们打了注册登记材料上所留的四个联系电话,三个是空号,一个是一位据称毫不知情的老太太。他就此提出了两种解决路径:
一是我以该公司“法人”的身份在省级报纸上登报声明,声称自己“遗失”了公司营业执照和公章,在此前提下,该分局可以启动“简易注销”流程,在45天内注销该公司。
二是我以被害人身份向该分局提出申诉,该分局将按照申诉程序进行取证、笔迹鉴定等,最终通过撤销注册登记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但具体时间可能会拖得比较漫长。按照这位领导的说法就是,不能听信我的“一面之词”,要做更充分的取证。他随即又说,但是具体经办人的联系方式又是假的,始终联系不上,这个问题又复杂了。他还特别指了指案头的一沓资料说,去年5月某大学一个教授也遭遇此类问题提出申诉,至今还在受理和调查取证过程中。
我当即提出,这两种方式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别。第一种方式的行为主体是个人,实际上相当于我变相承认自己是该非法注册的公司的“法人代表”,以一种委曲求全的形式寻求解决,这是我不能接受的。第二种方式的行为主体是政府部门,相当于作为市场监管者的该分局变相承认自己当初的审查不严、监督不力,自己做出行政立案和对注册当事人的处罚,自主撤销当初的错误决定。这是他们不便启齿也不愿启动的程序,却是我作为受害人在这一案件中捍卫自身名誉和合法权益的根本诉求。
我谈了三点主张。第一,该公司经办人是苏北某地农民,同时也是营业执照的领取人,有着最大的的嫌疑,值得认真对待和查核,我在警方笔录中已明确提出这一点。第二,该公司章程的第15条竟然要求本人作为“唯一股东”在2026年11月30日前缴足100万元注册资本金,该公司还以本人名义租用办公场所且每月支付2200元租金,这里面存在极大的资金转移即“洗钱”的风险,值得警惕。第三,该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在审批该公司注册的过程中,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和监督责任,也在这一案件中负有主动纠错和问责的主体责任。
《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申请行政许可的材料必须真实。在行政许可申请阶段,法律将保证材料真实的义务交给了申请人(《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保证行政许可材料真实的义务则转移到有行政许可决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是撤销行政许可的执行机关)。因此,工商机关作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有义务对提供虚假公司登记材料的行为予以纠正。
又过了一周左右,收到对方寄来的答复公函,称其对该公司登记住所进行了检查,结果是空的,拨打登记的联系人电话,也是空号。这显然是可疑的。于是,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于接下来的调查取证,还要慢慢展开。
我告知对方,自己选择走行政申诉的程序,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主动纠正错误。这一过程漫长与否,并不影响我维权的意志。同时,如果监管部门在这一过程中不作为、推诿卸责,我也保留进一步通过司法途径对有关侵权人和公共权力部门发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总结一下,如果各位遇到这种身份证丢失被冒用注册公司的情况,第一时间挂失并补办身份证,到工商部门调取全部注册登记资料,比对签字笔迹和身份证反面的有效期,到注册地公安部门报案,到注册地工商部门申诉。上述流程走完后如果没有结果,就通过司法途径起诉注册经办人。如果注册经办人无法找到,那么就把矛头指向批准注册的工商部门,发起行政诉讼。
▍二、当简政放权遭遇技术漏洞
简政放权,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本届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激发和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014年3月,国家商事制度改革开始推行。这一改革有两项关键措施:一是削减前置审批,即只需一张表格、一套材料、一门申请和一套证照,整个申请、审核流程就全部在网上完成。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即工商登记机关不再登记公司的实收资本,登记注册资本只根据申请人的申报金额,也就是说,你甚至可以只出一块钱,却夸下海口承诺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还可以附加一个筹集资金的时间,100年也无所谓。对于商事主体而言,申请设立登记时也不需要再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
两项改革措施的直接效果,是各地大都出现企业注册的热潮,工商登记改革确实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改善了营商环境,简化了登记手续,但随即带来的新问题就是:企业资质明显下降,企业主素质不高,企业成长性差,企业融资难。“宽进”并不等于随意放开和盲目准入,取消“前置审批”也并不意味着放弃“后置监管”的责任。
我前面的遭遇就是政府部门“放、管、服”的链条断裂,在放权之后后续的监管和服务没有跟上的一个鲜活案例。实际上,近年来,这种莫名奇妙被“法人”、被“老板”的情况绝非孤案。一些大型企业,甚至以员工名义虚假注册公司,达成抽逃资本、逃避债务、规避出资和违规赔偿、逃避清算等责任的目的。
由于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存在着一些“先天缺陷”,一旦遗失、被盗,即便已经挂失、补办,从法律意义上已经作废的旧身份证在技术上却仍然可以被不法分子用来办理银行卡、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甚至可能用于信用卡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而且,尽管二代身份证附加了指纹识别等高技术维度,只要不是所有部门所有窗口都配套相应的验证手段,这项功能的实际价值还是相当于零。而用证单位以“简政放权”、去除“前置审批”的名义,对人与证的合一不加核验时,美其名曰“书面审核”简化了审批流程,其实却制造了大量信用评级低下的垃圾企业。
注册时只用一两天的时间就可以制造这种错误,而撤销时却要百般推诿拖延,不愿承认错误、不敢承担责任。进而,使这类皮包公司、空壳公司、垃圾企业如牛皮癣一般泛滥,终成为小而不倒、死而不僵的僵尸企业。更有甚者,市场监管部门与一些不正规的代理机构以及冒用他人身份者联合造假,沆瀣一气,造成一种浮躁、恶劣、虚假繁荣的营商环境。
这真是时代的反讽。一如“达康书记”所批判的那个光明区信访办一样,有多少“一本正经”就是在执行的过程中一步步念歪跑偏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我的身份证“历险记”已超越了个人层面,它只是目下社会流弊的一种映射:无人负责情况下的行为失范和治理失序。
大道至简,简政放权,可是也不能把人当傻子。怎样把“简政放权”的政策优势发挥好,实现“放、管、服”的功能协同,把好事做好,把善事善后,而不是当甩手掌柜,这真的是当下许多政府部门需要直面并给予回答的重要课题。
【作者简介】
曹东勃 | 腾讯·大家专栏作者,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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